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16 点击数: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以下简称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学校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质量保证中心、财务审计处、系部以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实习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学生实习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学校实习管理制度,制订学年实习工作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核、评估实习方案,督查实习方案落实,定期检查和评估实习质量,统计学生实习成绩并记入学籍档案,配合协调处理学生实习相关的突发事项,设立学生实习工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等。

第七条 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实习学生管理,制定实习学生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学生实习责任险安排等。

第八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做好年度实习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做好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工作量(天数)认定。

第九条系部负责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实习管理细则、实习方案(专业实习计划书)、岗位实习标准,考察实习单位,落实实习岗位,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实习动员、安全防护培训、实习协议签订、实习考核等。同时,系部还需定期开展实习督查,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做好实习材料的归档,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十条 制定岗位实习计划。系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实习计划并按要求向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考察实习单位。系部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系部组织实施对新增实习单位的考察遴选工作。

1.实地考察

系部实地考察评估新增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2.审批

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备案的新增实习单位进行论证,并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公开。

3.签订协议

系部组织与实习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制定实习方案。系部会同实习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岗位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实习。系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十四条 确定实习组织形式。实习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统一安排和学生自主选择两种,系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统一安排实习,须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五条 明确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要求。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填写自主实习申请表(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并盖章),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系部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自主实习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安全检查等。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实习前,系部召开实习动员会议,发放《实习考核簿》。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以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七条 做好实习前培训,强化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未经教育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由于生病等特殊原因,学生当年不能参加实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签字同意(因病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报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按休学处理。

第十八条 系部和实习单位合作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实行“双导师制”。按照师生比例合理配置校内专职实习指导教师,系部根据教学工作任务量和指导实习实际情况,增设兼职实习指导教师,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实习指导全覆盖。

学校、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教务处备案。

将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纳入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等工作,鼓励各系部将教师实习指导与下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由系部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针对各专业统一安排和学生自主选择两种情况,岗位实习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模式:

(一)集中实习:系部统一安排学生到单位实习,以实习点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选取一名有责任心的学生或学生干部担任实习小组长,协助实习指导教师管理组内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二)分散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按照自主实习申请流程办理申请,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报告实习过程。指导老师通过信息联络群、电话或赴实地联系学生,了解学生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系部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实习单位,确需变更实习单位的,应向企业和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中止实习或变更实习单位等手续。若学生随意变更实习单位导致实习任务无法完成,其实习成绩将被评定为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实习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具体情况,严格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习单位;

(二)违反实习单位工作纪律;

(三)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

(四)消极怠工、工作轻率或不负责任;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给学校、实习单位声誉和财产造成损害;

(七)违纪违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五条 系部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系部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学生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系部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 系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系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系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系部组织学生跨省、境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教务处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系部协同学生工作处和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遇有重要的考试、技能考核、毕业论文开题及毕业论文答辩等,系部及时告知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做出妥善安排,保证实习学生按时参加考试、考核及毕业活动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实习期间,学生须按时签到,填写实习日志,并认真记录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学生需根据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实习考核簿。

第三十二条 实习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评价机制。系部会同实习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岗位实习标准,制定具体实习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与评分标准等,共同实施考核。

第三十三条 成绩评定及评分依据

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从品德、纪律、业务能力等方面分别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两部分。

(一)思想表现主要考核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组织纪律性、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精神以及职业道德等,以过程性考核为主,由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负责。

二)业务能力主要考核生产操作熟练程度、指标完成的情况、是否有较大失误等。根据学生实习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以企业实习指导教师为主,系部根据实习单位反馈信息、跟踪实习情况进行如实考核。

岗位实习成绩评定总分为100分,实习成绩评定分为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结果性成绩两部分单项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考勤、日志完成情况、巡查指导情况进行打分,结果性成绩主要通过学生实习考核簿成绩进行打分。学生实习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业评价,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的实习。

考核结束后,系部总结本年级学生岗位实习工作,做好学生岗位实习鉴定材料归档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及以上),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一)未经系部批准,不参加实习或擅自变更实习单位;

(二)不服从系部实习安排,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三)未经实习单位及系部领导同意擅自中止实习;

(四)因个人问题被实习单位退回(有不可抵抗因素除外),未完成实习任务;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累计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旷工累计达两周及以上;

(六)实习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实习单位和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

(七)经实习单位评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系部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系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部根据实习工作情况,做好实习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考察报告、校企合作协议、实习三方协议、实习方案、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实习总结、有关佐证材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系部可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实习岗位的不同,自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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